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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系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街道**。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自2019年7月2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坐公交车到达盐田区,14时许,刘某某头戴一顶白色帽子进入到沙头角**小区*座**进行盗窃,将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的手机、电脑等财物盗走。之后刘某某将其戴来的白色帽子留在被害人家中,戴着被害人的一顶黑色帽子及所盗窃财物离开了现场。当日17时许,郭某某返回家中发现被盗后报警。经深圳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被盗窃现场主人房地上银色奖牌表面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刘某某血样检出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41×1031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某被盗的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华为畅想7Plus手机、一套如新美容仪和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44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前科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价认定[2019]11001、10972号鉴定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深公(司)鉴(DNA)字[2019]05374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陈某某、莫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被告人活动范围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芳

201992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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