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7********,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住海拉尔区**旅店,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海拉尔区**美食城**单元**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紫金项链一条、银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2555元。
2020年4月16日,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