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目的,通过建立微信赌博群(人数维持在20人左右)以红包接龙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另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被兰考县公安局考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刘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刘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材料;(3)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盗挖兰考县考城镇张新村四组沙土195吨,并将盗挖的沙土以每吨47元钱的价格,卖给蔡某某,后经兰考县物价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挖的沙土价值为3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兰考县公安局考城派出所证明材料,兰考县考城镇张新村委证明材料。(3)辨认现场笔录两份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示意图。(4)刘某某、蔡某某等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蔡某某等人手机微信截图照片。(5)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杨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 浩
李 楠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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