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务工。因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日,被告人刘宇两次到石家庄高新区**小区,撬开被害人冉某某家的地下室小房,两次共偷走飞天茅台酒4箱,五粮液2箱、习酒1箱。经鉴定:共价值48528元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刘宇到石家庄高新区**小区,撬开被害人刘某某家的地下室小房,盗窃 1盒茅台葡萄酒、2瓶古井贡白酒。经鉴定:共价值384元

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刘某甲、冉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宇的供述与辩解;4.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宇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