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村**号,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村。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28号**五金店,拽开店门进入店内盗窃柜台纸盒内现金约1300元,后刘某某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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