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靳某某家中盗窃橄榄核原料90颗。经鉴定,刘某某所盗物品价值为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刘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靳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于某某的证言;
4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5书证: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广花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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