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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1199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2日经院批准,日被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某某**村**农家院门口北侧,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轿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1203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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