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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绰号“***”,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步行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彩虹桥头****汽车精养连锁店门前,将被害人李**停放在店门前红色雪佛兰**轿车手扣内的12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的陈述;3.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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