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住固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固安县**区**仓库**号库工作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储物柜架子上的白色VIVO手机、吴某某的红色VIVO手机一起盗走。因白色VIVO手机破旧,刘某某将该手机丢弃在固安县城一垃圾桶内;刘某某拿着红色VIVO手机来到安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将手机解锁,后登陆该手机微信利用**超市收银机扫码支付的方式将3000元转到自己的手机上,随后将该部手机以500元价格卖掉。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红色VIVO X23手机价值817元。
(2)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固安县**镇**仓库南区**号库房工作时,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物品存放区储物柜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刘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固安县**手机维修中心。经固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某某被盗苹果8Plus手机价值3075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安某某、许某某、舒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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