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村**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宁都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宁都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宁都县**镇**背“**网吧”上网后,因身上无钱用,便起意盗窃。遂至网吧附近被害人罗某某家,翻墙进入罗某某家后院,徒手掰开后院进入屋内的铝合金纱窗门,钻入屋内,在一楼卧室的衣柜内的一手提包内盗得现金1200元。
2、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网吧”上网后,因身上无钱用,又起意盗窃。遂至网吧附近被害人温某某家,通过大力推门使温某某家木质大门底端形成空隙,尔后钻入屋内,又将屋内一卧室的木门挂锁扯开,进入卧室,在卧室一柜子内盗得现金400余元、铜板等物品。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得的铜板等物品价值689元。被告人被抓获时,公安民警在其身上扣押了盗得的铜板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得赃款及赃物折款2289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基本供述了其盗窃事实,且被告人家属赔偿了两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罗某某、温某某的陈述;3、辨认、勘验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5张,被告人刘某某的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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