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江某某、被害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本人手机登录江某某支付宝账户,将江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9000元转走,后将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二、诈骗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南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用一辆荣威牌小型轿车。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伪造该车行驶证,冒充车主的方式,将车典当给宿迁市**有限公司,骗取借款18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租赁协议、典当协议、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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