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11522199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昆山市**镇**村**栋**单元**室左边第一间,以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床上的深蓝色VIVO牌Y9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时某某、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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