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楼**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在融恒时代广场七色纺服装门市内,将一条(150/68)大的浅粉色七色纺牌童装裙子、一条(140/64)大的七色纺牌童装裙子和一件(175/100 XL)大的蓝色七色纺牌短袖T恤盗走,价值分别约79元、79元、59元;2019年8月2日20时许,刘某某在融恒时代广场七色纺服装门市将一件灰色七色纺牌(180/105 2XL)大的短袖T恤和一条灰色七色纺牌(180/105 2XL)大的短裤盗走,共价值129元。2019年10月14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衣物市场零售价值进行鉴定,被盗的七色纺服装于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346元。
2019年8月5日1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衣服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中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3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法律适用上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院员:汤银龙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855****;
2.本案证据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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