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住江苏省**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流窜至文县境内,在文县城关镇韩家坝皇朝酒店(巴蜀崽火锅城)、武九高速协调办办公室、文县城关镇申家坡村“水上乐园”、 文县盐业公司背后刘某甲的仓库等多地事实盗窃犯罪,详情情况如下:
1、2017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文县滨江大厦三楼“武九高速”协调办办公室,发现该办公室未锁,使用老虎钳和螺丝刀,将室内一台空调拆解盗取了空调铜制品,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2900元。
2、2017年5、6份,被告人刘某某潜入文县韩家坝盐业公司家属院南面水渠简易木棚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刘某某用大锤将该木棚内的5个电机砸坏盗取电机内铝线,并将房间内两大捆铝线盗走,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7560元。
3、2017年 4 月份流窜至文县城关镇申家坡村“水上乐园”(该水上乐园现为“五九高速”项目部第十六标段办公区),使用螺丝刀和老虎钳,把室内一个立式的双开门的冰箱两个水泵给拆了,盗取冰箱内铜制品,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6339元。
4、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流窜至文县城关镇韩家坝皇朝酒店(巴蜀崽火锅城),使用小型老虎钳一把及十字塑料把螺丝刀一把,将皇朝酒店内一楼至三楼的美的牌立式空调共计11台拆解,盗取其中的铜制品,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6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33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爱翔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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