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1********,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晓辉,四川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过了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携带购买的“易生支付有限公司”的银联POS刷卡机,先后多次在本市龙泉驿区、武侯区、双流区、青羊区、天府新区、成华区、高新区等地的建筑施工工地民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多名被害人银行卡盗走后,随即利用银行卡开通的小额免密支付功能,采用其随身携带的POS机以刷卡消费支付方式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套现,经POS机平台公司结算中心扣除手续费后均转入该POS机绑定的被告人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由其耗用。被告人刘某甲共计盗刷17名被害人银行卡人民币73949元,具体盗窃行为如下:
1、2019年8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阀家村5组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乙的一张中国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三次盗刷该卡人民币2997元,8月27日、28日、29日再次以同样方式多次盗刷人民币8998元,合计11995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2、2019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雄飞生活广场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张中国平安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盗刷该卡人民币999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3、2019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都教科院附属龙泉学校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三次盗刷该卡人民币2359元,9月6日、9月7日再次以同样方式多次盗刷人民币5997元,合计8356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4、2019年9月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来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路西派城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三次盗刷该卡人民币3000元,9月10日、11日、12日再次以同样方式多次盗刷人民币6689元,合计9689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5、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币双流区九江镇统力大道蓝光江安城五期工地宿舍,将被害人兰某某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2000元,9月13日、14日再次以同样方式多次盗刷人民币2589元,合计4589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6、2019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青羊区绿地工地生活区,将被害人胡某甲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2000元,9月13日、14日再次以同样方式多次盗刷人民币3753元,合计5753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7、2019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光华北八路中建八局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田某甲的一张浙江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三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3000元,次日以同样方式二次盗刷人民币2000元,合计5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8、2019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招商依云上城工地宿舍内,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合计1568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9、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北大资源“紫境东来”小区工地宿舍,将被害人胡某乙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盗刷该卡人民币1000元。该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0、2019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新建路“百悦名城”工地宿舍,将被害人刘某丙的公民身份证、一个钱包及五张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分别盗刷被害人刘某丙中国工商银行卡人民币1000元、中国交通银行卡人民币1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人民币20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人民币1000元,合计5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刘某甲被挡获后,被害人刘某丙的公民身份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1、2019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碧桂园“海昌天澜”工地宿舍,将被害人雷某某的一张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后随即使用POS 机三次共盗刷雷真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人民币3000元,盗刷雷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人民币1000元,合计4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2、201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成华区嘉陵江路“中迪中心”项目部宿舍,将被害人田某乙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后使用POS机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合计2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3、2019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币高新区新川路“爱在城南”工地宿舍,将被害人阳某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后使用POS机三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合计3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4、2019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新泽三路中核集团工地宿舍,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盗走。后刘某甲使用POS机以消费的方式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2000元,次日再次以同样方式二次共盗刷人民币2000元,合计4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5、2019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成华区“东城印象”二期建设工地宿舍,将被害人向某某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后刘某甲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2000元,经POS机平台公司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6.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源滩国际”君羊建设工地宿舍,将被害人周某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后刘某甲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三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3000元,上述盗刷金额经易生支付中心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17、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携带POS机驾驶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来到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街道水电七局工地生活区,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盗走。后使用POS机以消费方式二次共盗刷该卡人民币2000元,并经易生支付公司结算后,均转入POS机绑定的刘某甲平安银行卡账户中。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挡获,并在其驾驶的川A8KA88白色起亚牌轿车内查获被害人刘某丙的公民身份证及各类银行卡12张,其中包括被害人周某某、向某某、宋某某被盗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6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散件8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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