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A*****面包车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民主村1组18号景腾农家乐内,从该农家乐厨房内盗走食用菜籽油400斤,价值36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源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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