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3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撤销原判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14日特赦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钟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武某某**环路**段**号附**号**通讯店铺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店铺老板苏某某拿了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华为荣耀PLAY4手机试用。刘某某在试用的过程中趁苏某某不备拿上手机逃跑,苏某某追赶不及并于次日报警。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将赃款挥霍。2020年9月8日,民警在新都区**街**号将刘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局结束壹份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