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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辅道往东荆路转弯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雪佛兰轿车车窗玻璃砸坏,随后将车内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40元)、移动硬盘及25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高某某驾驶的车辆窜至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二台子小区B区外“温鸭子”餐馆旁路边,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改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窗撬坏,将车内的两瓶五粮液,一瓶泸州老窖,七包黄鹤楼1916香烟,一条细支南京香烟盗盗走。

3、2020年6月27日夜晚,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高某驾驶的车辆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堆路与晓初河滨路路边,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改刀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汽车车窗撬坏,将车内的一件6瓶1573酒、4包细支中华香烟盗走。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利用改刀将该路段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汽车车窗撬坏,将车内的一条冬虫夏草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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