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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6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3月2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4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到陆川县温泉镇锦华酒店旁一小巷的居民楼一楼,入室盗窃了一辆天禾牌白色电动车(车架号:201811010178690、电机号:1812020018)。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560元。

2、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百汇超市旁一小巷居民楼一楼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电机号: 10ZW6069312YE、车架号:L5XDE1ZFXH6088710)。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694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2起,盗窃金额合计3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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