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远东国贸必胜客门口,看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钥匙还插在车上,便将该车盗走并开至八步区建设西路迎宾花园小区旁一间民房一楼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