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5********,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工具窜至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界涌村**路**巷**号一楼的架空层内,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停在架空内的上海永久麟龙牌粉红色女装26寸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元。
2018年7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工具窜至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界涌村**路**巷**号一楼的院内,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停在院内的深蓝色26寸变速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6元。
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工具窜至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界涌村**路**巷**号一楼的门内楼梯旁,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楼梯旁的绿色珠速达20寸女式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5元。
2019年4月1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工具窜至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界涌村**路**巷**号一楼的门内楼梯间,盗取了被害人袁某某停在楼梯旁的粉色FASHION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述;3、书证;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剪线钳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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