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灿洪,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楼**房。2016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灿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11日早上,被告人刘灿洪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RPG***的摩托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滘星村委会四村路段,使用含有毒药水的飞针用弩射中狗只致死亡的方式,盗走了麦某某饲养的一只黑色中华田园犬,经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680元。
(2)2020年04月30日早上,被告人刘灿洪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RPG***的摩托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白连村委会新兴村口附近,使用含有毒药水的飞针用弩射中狗只致死亡的方式,盗走了陈某某饲养的一只黄色中华田园犬,经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40元。
(3)2020年05月01日早上,被告人刘灿洪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RPG***的摩托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白连村委会新兴村口附近,使用含有毒药水的飞针用弩射中狗只致死亡的方式,盗走了陈某某饲养的一只偏白色中华田园犬,经价格认定价值为人民币666元。
(4)2020年5月18日早上,被告人刘灿洪驾驶粤RPG***摩托车来到清城区横荷万豪水晶湾对面大排档门前空地处,使用含有毒药水的飞针用弩射中狗只致死亡的方式,盗走了吴某某饲养的一只中华田园犬。
(5)2020年08月09日早上,被告人刘灿洪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RPG***摩托车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村委会九村清四公路边店铺门前,使用含有毒药水的飞针用弩射中狗只致死亡的方式,盗走了欧某某饲养的一只棕黑色宠物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灿洪的供述;
6.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炳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灿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灿洪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灿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灿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远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炳洪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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