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路**大厦**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水缘国际水汇上班期间,将被害人巫某某放在该场所男宾区更衣室内的一台苹果牌iPhoneXR手机盗走后,以微信转账方式窃取了该手机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9000元。经鉴定,以上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7元。被告人刘某某合共盗窃财物为人民币116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以上被盗手机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台;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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