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深圳市罗湖区**街**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28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物业管理处旁的停车棚,盗走被害人戴某某一辆电动车。
二、2018年10月1日l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大厦A通道口的丰巢快递柜,盗走该柜内五个快递。
三、2018年10月1日11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花园一单元6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电动车。
四、2018年10月3日1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上村12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肖某某一辆电动车。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街**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涉案的视频信息研判通报、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亲笔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刑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此,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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