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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现居住于惠东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合作经营灵芝养生馆。合作经营期间,刘某某多次偷看林某某输入手机支付密码,并记住了林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某趁林某某不注意,拿林某某的手机分12次盗刷林某某的支付宝借呗、花呗进行套现,共计人民币22550元。

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中航城金钻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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