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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广东省广州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栋**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栋**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至7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局**分局任**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试出被害人谢某某QQ登陆及支付密码。后多次通过QQ发红包给网友,网友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的方式,转走被害人谢某某绑定的银行卡金额6128.7元。被告人刘某某把部分赃款转到自己的支付宝,部分赃款用于生活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刘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通过网络手段窃取他人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栋**梯**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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