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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物流公司,秘密盗转被害人谢某某手机微信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到自己微信账户,用于归还网贷等事宜。2020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民警在**物流公司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获得了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手机微信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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