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路**局,住佛山市禅城区**镇一出租屋。201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十字螺丝刀及水果刀到南海区**街道**村**大道**巷**号,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门口的电动车推到附近巷子,用携带的螺丝刀准备拆解电动车电池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逃跑至平西聚龙村市场对面工地路段时,被被害人及群众追上围堵,后被到场民警制服并抓获,起获被告人用来割电源线的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 杜永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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