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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小寺沟镇**号现住河北省平某市小寺沟镇**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2时许, 被告人在平某市平某镇商场二楼,将陈放在货架上的手包盗走。包内有OPPO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耳坠一副等物品。经平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伊

检察官助理:李佳宇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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