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小寺沟镇某某村**号,现住河北省平某市小寺沟镇某某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2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某市平某镇某某商场二楼,将陈某某放在货架上的手包盗走。包内有OPPO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耳坠一副等物品。经平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伊
检察官助理:李佳宇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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