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平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无法偿还其债务,就想通过领取其同村老年人李某某的国家补助款用于偿还其债务。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被害人李某某住宅时发现其独自一人在家,被告人刘某某就以帮其办理老年人补助手续,拿到其身份证和农村信用社存折及密码。之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平南县大新镇财政所旁边的农村信用社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农村信用社存折里的26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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