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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6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张某甲、严某某、熊某甲(均未满14周岁)、廖某某、张某丁(均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周某某”(身份不详)等人认识,经刘某某提议或安排后,刘某某与上述人员分别合伙,采取撬门、扒门入室等方式,先后9次在岳阳城区多家门店盗窃财物,共盗得香烟、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及现金21000余元。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丁在本市洛王博友名车4S店,趁无人之机,由张某某推门,刘某某进入店内窃得和天下香烟2包、芙蓉王香烟5包。

2.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廖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在本市洛王藕塘坡“零食部落”超市窃得收银箱1个(内有现金2100余元)、槟榔5包。

3.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廖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严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本市五里牌加油站旁小二酒店,窃得和天下香烟7条、黄芙蓉王香烟2条、蓝芙蓉王香烟1条。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60元。

4.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廖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严某某等人,在本市汴河街岳阳面馆,窃得现金200多元。后又在本市步行街君新世界MASS螺蛳粉店盗窃硬币20元。

5.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廖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严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本市美食街“酒拾烤肉”门店,窃得华为手机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6.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廖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市洛王新天地饶某某美加理发店,窃得OPPO手机1部、现金215元。后又在洛王皇庭大酒店附近的“七柒烤肉”门店窃得苹果7手机1台及现金200多元。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该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1644元。

7.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丁、“周某某”等人,在本市湖滨洞庭宴酒店窃得和天下香烟2条、黄芙蓉王香烟1条、蓝芙蓉王香烟1条、现金1400多元。

8.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等人,在本市天邦钻石山“虾友记”门店,窃得现金5600多元、黄芙蓉王香烟5包。

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廖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丁等人,在岳阳市区名门世家顺港茶餐厅,盗窃现金12000余元。

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枫树村余家组极速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民警根据刘某某提供的线索,抓获张某丁、熊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熊某甲、严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乙、贺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陈某甲、饶某某、陈某乙、程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王某丙、李某乙、林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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