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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潍坊高新区人,工作单位**新区**小区**楼**,户籍地和居住地潍坊高新区**小区**室。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重新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至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潍坊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分7次,共盗窃被害人招某某的苞谷烧酒(50度,500ml)36瓶,六福人家白酒(38度,475ml)2瓶、峡山洞藏(53度,500ml)8瓶,金口玉言白酒(42度,450ml)12瓶,花之冠白酒(42度,480ml)6瓶,南泥湾白酒(38度,470ml)31瓶,一品精景白酒(52度,500ml)19瓶,一品精景白酒(46度,500ml)4瓶,毛巾4包。经价格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607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刘某某处扣押涉案部分白酒,并发还给被害人招某某。刘某某家属赔偿招某某损失18000元,并获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刘某某盗窃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崇胜

2020年2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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