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5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村。该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4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寒某某渤海路****局门口北侧盗窃唐某某“踏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潍坊市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30元;
2.2020年8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寒某某**附近,盗窃“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潍坊市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电动车后,在返回路途中被受害人周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爱玛”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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