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831970********,文盲,住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无业。199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7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6月15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至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窜至本市长清区、槐荫区实施盗窃共计8次,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撬锁入户的手段,盗窃室内的手机、钱包等财物2次,盗窃失主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6辆,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997.64元。
2020年6月24日,刘某某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抓获归案后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玉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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