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9********,汉族,文盲,系济南市历下区**广场保洁人员,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济南市历下区**广场保洁人员,其在发现广场内**饰品柜台未上锁后,遂利用上班早,店内无顾客及店员的工作便利,于2019年9月20日至11月9日期间,在上述柜台盗窃作案4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饰品柜台,利用上述手段,趁无人之机,盗窃石榴石手串(价值178元)一个。
2.2019年11月5日左右某天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饰品柜台,利用上述手段,趁无人之机,盗窃银手镯(价值77元)一个。
3.2019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饰品柜台,利用上述手段,趁无人之机,盗窃玛瑙手串(价值86元)一个。
4.2019年11月9日8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饰品柜台,利用上述手段,趁无人之机,盗窃石榴石手串(价值248元)一个。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共计589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检察官助理:刘梦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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