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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沂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初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短某某(已判刑)在单县某某小区的**号楼下的车棚下边,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黑色**牌摩托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5382元;

2、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在单县**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受害人张某的一辆**牌150型两轮踏板摩托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8640元;

3、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在**小区**号楼西侧的车棚下,盗走受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牌125型踏板摩托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064元;

4、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在单县***小区的车棚下,盗走受害人王某的一辆***牌300型摩托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2320元。

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摩托车价值42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物价认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成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李娜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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