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安达市莹莹(美容)美体连锁机构安达分店担任美容师。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害人到莹莹美容店做美容,刘某某趁孙某某睡着后,在孙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蓝色女士挎包内盗窃人民币600.00元。2019年11月12日,孙某某再次来到莹莹美容店做美容,刘某某趁孙某某睡着后,在孙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蓝色女士挎包内盗窃人民币2,500.00元。2019年11月14日,孙某某第三次来到莹莹美容店做美容,刘某某趁孙某某睡着后,在孙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蓝色女士挎包内盗窃人民币3,200.00元。孙某某发现被盗窃以后,于当日报警。案发后,刘某某向孙某某返还盗窃所得6,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人民币5,200.00元;
2.书证:
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刘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谅解书;
3.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证人名单壹份。
7.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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