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害人张某某家东边翻窗入室,在卧室箱子里拿走一枚黄金戒指和1800元现金。刘某某于6月17日晚将戒指退还被害人,6月19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801元。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某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浩
检察官助理:杨妹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