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5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2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疫情影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熊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鄂******号荣威牌轿车至濉溪县四铺镇淮北市东鑫矿业有限公司附近踩点。同年9月23日2时许,刘某某、熊某某、石某某驾驶车辆至东鑫矿,石某某车内等候,刘某某、熊某某携带毯子翻墙进入矿内浓密池底部,因盗窃工具尺寸问题而未得逞。
2.2019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熊某某、石某某驾驶车辆至濉溪县**镇东鑫矿,刘某某、熊某某携带毯子翻墙进入矿内浓密池底部,因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
3.2019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熊某某、石某某驾驶车辆至濉溪县**镇东鑫矿,刘某某、熊某某携带毯子、塑料杆翻墙进入矿内浓密池底部,使用塑料杆将毯子放入金矿石流经处实施盗窃,同年10月21日2时许,刘某某、熊某某、石某某驾驶车辆再次至东鑫矿,刘某某、熊某某翻墙进入矿内浓密池底部,利用塑料杆将沾满金沙的毯子取出,二人离开现场时被人发现,作案工具、金沙16.8千克遗落现场后逃离。后经鉴定被盗金沙价值21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书、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已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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