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太和县**镇**路***村*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至13日,被告人刘某某每天早上7时许到太和县文明路爱家超市挑选羊肉等商品,不进行称重,通过外套遮挡的方式盗窃七次,第七次作案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刘某某盗窃的肉被其食用,总价值约500元。刘某某赔偿了爱家超市店主李甲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李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爱家超市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云斌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刘某某住太和县**镇**路***村*号楼,联系电话:182****2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4页,光盘4张。

3.被害人李甲出具的收据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社区矫正评估委托函》(副本)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