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路**巷租住屋。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夏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全椒县**镇境内入户盗窃4起,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333元。
1.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全椒县**镇**小区,通过溜门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胡某某发现,后报警至案发。
2.2020年3月份期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全椒县**镇**小区,通过事先在被害人林某某家门柜子上窃得的门钥匙,进入林某某家盗得现金1100元、一个纯银手镯、一只手串、三个耳坠等财物。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纯银手镯价值为233元。
3.2020年2月、3月份期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全椒县**镇**宿舍,通过盗窃家门钥匙进入被害人李某甲、饶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4.2019年夏天期间的一天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全椒县**镇**宿舍,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居住屋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一个手镯、一个手链、一个项链、三个纪念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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