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5月1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2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因吸食毒品,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查获。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甲采用液压剪剪断防护窗的方式,多次进入娄底市娄某某城区内多户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6日晚,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栋**单元**楼聂某某居住房屋内,盗窃了一台BENQ黑色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2、2020年2月14日晚,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娄底市**单位**栋**单元**室王某某家,盗得老版人民币若干,以及户口本毕业证等个人资料。
3、2020年4月22日20时许,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位于**宾馆的周某某家,盗窃玉佩以及金、银等金属装饰物品。
4、2010年5月9日20时许,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娄底**家属区魏某某的家中,盗走价值5口罩一袋、两瓶茅台酒。
5、2020年5月13日20时许,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娄底市**中心**栋**扶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一万余元。
6、2020年5月25日晚,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娄底市**家属区袁某某家,盗得现金900余元。
7、2020年5月31日20时许,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娄底市娄某某**家属区**栋**楼陈某某家,盗得现金1500元、金器等物品。
8、2020年6月10日20时许,刘某甲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窗进入位于**宾馆的朱某某家,盗得现金400余元、手链一串。
9、2020年6月21日晚,刘某甲通过爬窗进入娄底市**家属院杨某某家中,盗取现金100元,手机二台。
2020年6月23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某某民营市场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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