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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室。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2007年4月28日,犯收购赃物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

日期

2019年12月1日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台白色4500吉普车,到大庆市采油五厂五矿8-6-24号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手段,盗窃原油23袋,并将盗窃的原油运至大同区更新屯空地处,刘某某正在卸原油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斤,原油重1.02吨,纯油重0.96吨,价值3,006.9元。查获原油已被采油五厂回收 。

证据清单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决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前科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无 

酌定

从轻

赃物已返还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

六个月

罚金

3,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云

检察官助理:刘德峰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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