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三段389号鑫和产业园C1栋工厂内,乘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工厂内窗户附近电磁阀19个盗走,销赃后用于个人挥霍。经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308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86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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