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南部县**街**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行至南部县瑞安路79号,将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三轮车龙头处的一部黑色iPhone11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后刘某某将手机电话卡取出扔掉,把手机藏在家中卧室的床下。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意见为:被盗黑色苹果iPhone11型手机裸机价格为4529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洪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9054****。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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