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22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06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上北街31号门口,发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上插有钥匙。刘某某遂利用该钥匙把电瓶车打开后盗走,在将该电瓶车骑走的路途中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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