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在高昌区文化广场*********一楼,看到*******宿舍内桌子上有2部手机正在充电,还有2名男子在床上睡觉,被告人刘某某从楼道内出来又立即返回大楼内。2019年12月15日7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宿舍内的2部手机盗走。经高昌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部蓝紫色HONOR9XPRO手机价格为800元、一部黑色OPPOR15手机价值为600元,合计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逮捕,现羁押于高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