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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房**栋**号。2017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施工工地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金狮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1元),藏匿于**路与和**交口和**居**栋楼下。

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居**栋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查获并扣押金狮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单据;

2.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7533****。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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