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2月1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双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栋**号,2015年6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启明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高崇山大汉路**银行ATM机上取款后,银行卡遗留在取款机上,之后被告人刘启明刘某某冒用其名义分四次共取走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领条、照片、作案现场方位示意图、户籍证明;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邓舒婷
2016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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