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现住华池县**镇街道,农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28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陕西省定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队从华池县**镇**村**塬境内一井场向该镇**村**井场搬运钻井设备时,唐某某驾驶甘M63**号“东风”牌货车装载发电房,拉运途中在**镇街道吃饭期间,让其舅舅张某某给货车加油,因张某某未带货车钥匙,唐某某让被告人刘某某给张某某送货车钥匙。刘某某到货车跟前打开油箱后,上到车上从发电房的油桶向张某某的油壶抽装2壶,张某某向货车油箱加注燃油未果,刘某某将货车开到**街道其租住的王某某院子,二人用塑料管向货车油箱加油。期间,刘某某盗窃发电房探照灯1个,价值414.5元,2*4型电缆线35米,价值184.2元,2*6型电线45米,价值370.89元,QL16型千斤1个,价值294元,20吨油压千斤1个,价值182.5元,电瓶充电机1个,价值189.4元,骆驼牌蓄电池2块,价值1598.4元,梅花扳手1套,价值111.7元,平口扳手2个,价值25.8元,拐头扳手1个,价值10.4元,活动扳手1个,价值46.9元,油枪1把、分流阀门1个。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还失主。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428.69 元,2020年4月16日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塑料软管、白色25升塑料油壶等物证;
2.户籍证明、村民委员会便函、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诉讼卷1册31页,证据卷1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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